文/毛甬皓
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一起群眾舉報,反映楊某通過淘寶平臺銷售的臺灣產“黑糖玫瑰四物”中含有川芎、白芍、當歸、熟地黃等中藥材。經調查,楊某主要通過淘寶銷售進口食品,已領取了相關證照。涉案的“黑糖玫瑰四物”系通過阿裡巴巴網站從廈門一家公司進貨,進貨時要求對方提供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涉案的“黑糖玫瑰四物”銷售價格1.69元/包,已銷售100包,庫存20包,銷售貨值169元,現場貨值33.8元,總貨值202.8元,違法所得19元。
案件定性成為關鍵
在對該案定性時,辦案人員提出了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川芎、白芍、當歸、熟地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的中藥材,但目前均未認定為“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規定,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涉案的川芎、白芍、當歸、熟地黃均已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不應認定為普通食品,也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在食品中添加藥品。鑒於該商品是臺灣地區生產的,可以參照進口保健食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存在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行為,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進行處罰。
第三種意見: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對成分有川貝等中藥材的“川貝枇杷湯”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法函〔2015〕287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僅限用於保健食品。除已公佈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對不按上述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有關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規定進行處理。”當事人經營的“黑糖玫瑰四物”存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的情況,當事人存在經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綜合考慮後,辦案人員認為涉案商品與保健食品的概念差距較大,不適合採納第二種意見,國家食藥監總局的有關答覆比較符合本案情況,決定採納第三種意見進行調查處罰。自由裁量中,考慮到《食品安全法》已對中藥材作為食品原材料生產經營作出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知曉這些規定,不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於處罰。鑒於當事人進行了部分進貨查驗手續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涉案貨值較小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等具體情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1.沒收“黑糖玫瑰四物”20包;2.沒收違法所得19元;3.處罰款10000元。
監管大格局有待完善
得知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既自責又委屈,認為自己已經非常謹慎,每次進貨都要求對方提供各類證明材料。本案中,供應商說這批“黑糖玫瑰四物”是通過“大三通”進口的,沒有檢驗報告。經查詢發現,確實可以通過“大三通”從臺灣地區進口食品,而且阿裡巴巴平臺也要求對方提供了證明檔,就沒有繼續索取檢驗報告。
另外,《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新食品原料的申報等概念過於專業,難以準確掌握。短短幾句話讓案件承辦人員陷入沉思,引導當事人正視現實的同時,也鼓勵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利益。目前,《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協助調查工作正在進行,案件承辦人員已準備向案件中供應商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移送相關案件線索。但此案也提示我們,網售食品安全監管大格局亟待完善。
首先是執法人員必須不斷加強學習。近年來,《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陸續修訂、頒佈,執法人員需要學習的內容很多。伴隨機構改革的持續推進,基層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監的“三合一”成為常態,需要學習的內容很廣。本案中,違法行為發生在食品流通環節,但最終定性卻與進口食品、保健食品和新食品原料等規定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當前,關於電商平臺銷售進口商品的投訴舉報越來越多,執法人員除了基本辦案能力過硬之外,也要懂海淘、會網購、通外語,必須通過不斷學習來應對新情況、新挑戰。
其次是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尚待健全。現行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還有不少物品仍不得用於普通食品,上述物品與今後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之間該如何理解?具體來說,如果在執法中發現食品A中含有的物質B是列入藥典的物品,那麼執法人員需要依次查詢《藥食同原始目錄》、《保健食品原材料目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來判斷具體的違法行為。然而,上述名單、目錄、公告時刻處於變化中,給食品生產者的組織生產、食品經營者的進貨查驗和監管人員的執法檢查都帶來了許多障礙,應當儘快予以合併統一。
第三是食品安全大監管格局仍有待完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調整以來,以往“九龍治水,各管一段”的問題已明顯好轉,但監管脫節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本案中,辦案人員只能發函核實《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真實性,核實時間很長。同遍佈世界、四通八達的食品流通網路相比,食品監管網路“鋪得大,織得松”,各監管節點間的聯繫並不緊密,食品安全大監管格局的形成依然任重而道遠。
第四是食品安全監管應充分呼應時代發展。網購進口食品逐漸成為潮流,類似本案的“黑糖玫瑰四物”在各大平臺上並不少見。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堵不如疏,疏不如引。可考慮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審批流程,給這些食品一個“合法身份”。此外,協力廠商平臺在食品流通中的份額迅速上升,如果能夠直接甄別上架食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或許能在源頭上杜絕本案的發生。
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資料來源:搜狐健康